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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3-20 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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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 市商务局发文日期: 2017-07-21
     
  • 名称:关于印发《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 文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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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商务局(办)、财政分局,各行业协会(商会)、相关企业:

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融资租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7〕81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企业开拓境内外市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7〕82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外商投资与对外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7〕83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7〕84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稳增长调结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7〕85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7〕86号),结合工作实际,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编制了《东莞市商务局专项项资金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申报指南要求做好项目的申报工作。

附件: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东莞市商务局 东莞市财政局

2017年7月20日

东莞市商务局

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东莞市商务局  编制

东莞市财政局

2017年7月

目录

申报须知……………………………………………………....2

第一章促进融资租赁发展…………………………………5

第二章促进企业开拓境内外市场………………………....8

第三章促进外商投资与对外投资………………………...22

第四章支持会展业发展…………………………………...27

第五章稳增长调结构……………………………………...32

第六章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36

申报须知

一、申请本指南所列资助的单位须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及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本指南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二、申报单位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121.10.6.221/zxzj)进行网上申报以后,即可在“项目信息”中打印申请表格,连同本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相关纸质资料,提交至市商务局专项资金集中受理窗口或对应业务科室。申报时间以提交完整纸质资料时间为准,只进行网上申报而未提交纸质资料的,视为未申报。

三、纸质材料复印件的内容必须清晰明确,按顺序装订成册,每页加盖公章,如文件内容为外文,必须后附中文翻译件。递交材料时,银行汇款凭证和发票、收据(限于境外)需提供原件到市商务局专项资金集中受理窗口查验,其他原件备查。

四、资助项目不能重复申报,如同一项目获得国家、省级财政资助总额已达到申报单位实际支出数,市财政不再给予资助。对于配套资助的,市财政资助加上配套国家、省财政资助经费的总额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50%。

五、每个纳入资助范围的项目,单笔费用支出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须通过申报单位银行账户付款。以货款抵扣、折让等方式支付费用的,不予纳入资助的范围。

六、申报单位申报专项资金须由申报单位工作人员报送申报资料,须出示身份证、工作证,不接受中介公司申办。

七、本指南所规定的“外贸企业”是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八、以外币支付的费用,应按费用支付凭证发生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并列出折算公式。费用支出笔数较多的项目,申报单位应编制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汇总表。

九、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被取消申请资格的;

(三)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资助(补贴)资金不予资助的具体范围>的通知》(东财〔2016〕83号)和《关于东莞市财政资助(补贴)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补充通知》(东财〔2017〕98号)规定不应予以资助的其它情形:

1.自申报年度前三年的1月1日起至公示期结束止,在经营活动中如因违反有关财经、税务、工商、环保、节能、劳动、社保、安全生产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相关部门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有关人员在服务于资金申报单位期间被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岗位证书、单次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的;累计受到3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因走私罪而被海关部门认定失信的。

2.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贪污、截留、挪用财政资金,被相关部门处罚,尚在取消专项资金申报资格期内的。

3.重点用能单位上年度节能考核不通过的。

4.属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年度经市统计局统计的研发投入为零的。

5.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东府办〔2013〕2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和产业项目(课题)经费监管的暂行规定》(东监发〔2015〕1号)等文件规定的其他不予资助的范围。

十、申报单位申报专项资金须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由申报单位出具书面责任保证书),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资助项目、追缴项目资助资金和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一、本指南适用于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发生的项目,每年可根据需要进行修订。当年实施完成的项目原则上最迟于下一年的第一季度内(3月31日前)提出申请,2016年项目的受理期限适当延迟至2017年9月30日,逾期不再受理。收到申报单位完整的申报资料后,市商务局原则上于6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原则上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进行资金下达,由市商务局按程序拨付到各申报单位并进行信息公开。拨款公示请登录市商务局网站通知公告栏或市财政局网站(业务专栏-外经金融科专栏)查询。如申报单位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应在审核结果公布后一个月内向市商务局提出复核申请。经复核属资助范围的,纳入下一期项目资助计划内;逾期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十二、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单位)要严格落实专账管理制度,收到资助或奖励资金后,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对资助或奖励资金的支出建立辅助明细台账,确保接受财务检查时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

十三、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财政配套资助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府办会函〔2014〕164号)的规定,企业在申请市财政配套资助时,符合申请条件但未按规定缴交路桥年票费的,对其保留享受相关政策的资格并告知情况,待其缴清年票欠费后再进行奖励、资助。

十四、专项资金咨询热线:12345。

十五、本申报指南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一章促进融资租赁发展

支持融资租赁新设、增资及租金和保费资助

(一)资助对象

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或经商务部、税务总局确认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

(二)资助标准

1.新设、增资奖励:对新设、迁入我市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给予新设奖励,奖励金额为注册资本的2‰;对已设立的我市融资租赁企业,增资后注册资本达到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给予增资奖励,奖励金额为新增资本的2‰;上述资助资金在资助对象注册资本全部到位且新增融资租赁合同金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才可申请,每家企业累计获得新设及增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租金补贴:对在我市注册登记并进驻众创金融街的融资租赁公司按照每平方米每月10元的标准给予办公用房租金补贴,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0万元,累计不超过30万元。

3.保险保费资助:在我市注册登记的融资租赁企业,按照其实缴融资租赁类险种投保的保险费给予30%的资助,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最高资助50万元。

(三)申报资料

1.新设、增资奖励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121.10.6.221/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包括银行进账单及银行询证函复印件等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每页均需加盖验资机构公章。出具验资报告距申报材料报至市商务局的日期在3个月以内);

(4)融资租赁合同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核发之后所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需核对原件);

(5)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需提交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复印件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复印件;

(6)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需提交商务部、税务总局认定试点的通知文件复印件。

2.租金补贴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121.10.6.221/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办公用房租赁协议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4)租金缴付凭证及增值税发票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5)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需提交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复印件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复印件;

(6)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需提交商务部、税务总局认定试点的通知文件复印件。

3.保险保费资助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121.10.6.221/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与保险机构签订的合同协议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4)缴纳保险费的银行汇款证明及发票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5)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需提交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复印件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复印件;

(6)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需提交商务部、税务总局认定试点的通知文件复印件。

(四)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贸易管理科,联系电话:22817607。

第二章促进企业开拓境内外市场

一、支持出口信用保险

(一)支持对象

向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种类的东莞企业,当年发生的保险费以一个项目申报。

(二)支持标准

1.按企业实缴保险费(“新兴市场政治及订单风险项目”和“小微企业专项”项目除外)的20%给予支持,总额不超过企业的实缴保险费,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最高支持50万元。

2.对出口企业投保购买“新兴市场政治及订单风险项目”和“小微企业专项”项目的保险费,由市财政按保险费的10%给予支持。

“新兴市场政治及订单风险项目”和“小微企业专项”项目由保险公司垫付和向市商务局提出资金申请,投保企业无须申报。

(三)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1.企业实缴保险费(“新兴市场政治及订单风险项目”和“小微企业专项”项目除外)支持项目(由投保企业申报,并交给相关保险公司统一收集汇总后报送至市商务局)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121.10.6.221/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购买该保险项目的企业清单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保险费通知书复印件;

(4)相关费用的银行汇款证明及发票的复印件(需提交原件核对)。

2.企业投保购买“新兴市场政治及订单风险项目”和“小微企业专项”项目资助项目(由保险公司申报)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121.10.6.221/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购买“新兴市场政治及订单风险项目”和“小微企业专项”项目的企业清单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与保险公司签署的保险合同复印件;

(4)保险公司开具的发票复印件(需提交原件核对)。

(四)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贸易促进科(会展科),联系电话:22819743、22806513。

(五)注意事项

为防止企业重复申报“新兴市场政治及订单风险项目”和“小微企业专项”项目,保险公司须在收到投保企业盖章文件后十个工作日内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121.10.6.221/zxzj),在“中小微出口企业信用保险管理(保险公司专用)”页面,报备投保企业信息。

二、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外贸易展览会

(一)支持对象

东莞企业(单位)参加《境内外贸易型展会推荐目录》(详见附件)和经市商务局同意备案的展览会,对其参展的展位费和特装布展费给予资助。

本项目只支持参展单位租用展位(含场地、基本展台、桌椅、照明)费用和特装布展费。

(二)支持标准

按展位费、特装布展费的实际发生费用50%予以支持,其中:特装布展费省内最高支持600元/平方米、省外最高支持1000元/平方米、境外最高支持2000元/平方米,每个参展单位每次展会最高支持额不超过10万元。属于由地方财政资助举办的市内展会,只支持特装费,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三)申报资料(一式两份)

1.境内展会项目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121.10.6.221/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含展位数量与价格的展览合同或确认书、特装布展合同等相关复印件;

(4)各类费用支出凭证,包括发票、银行汇款凭证等复印件(需提交原件核对);

(5)含展位外观的两张彩色照片(不同角度)。

2.境外展会项目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121.10.6.221/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含展位数量价格的展览合同或确认书的复印件;

(4)如通过第三方机构参展,需提供第三方获展会主办方授权、代理或委托组展的证明的复印件;

(5)相关展位特装布展费合同的复印件;

(6)展位费、特装布展费的银行汇款证明及发票的复印件(需提交原件核对);

(7)能证明参展人员与参展单位关系的有效文件:如法定代表人证明、股东证明、董事名册、企业为参加人员购买的社保等证明资料;以及参展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8)含参展人员的展位外观的彩色照片两张(不同角度,可见展位号及企业名称)。

注:外文资料需提供有效翻译件。

(四)受理科室

境内项目:市商务局商务交流科,联系电话:22817510、23192971。

境外项目:市商务局贸易促进科(会展科),联系电话:22819743、22806513。

加博会、海丝博览会等市内展会项目:促进中心贸易发展科,联系电话:22997380、22817597

台博会项目: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台湾名品博览会组织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台〔2013〕4号),由台湾事务局统一受理及审核,市商务局商务交流科配合。

三、支持企业组团参加境内外贸易展览会

(一)支持对象

1.自行组团参展。对在我市依法登记的事业单位、商(协)会、组展经营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有组织发动企业能力的单位和企业,经市商务局备案同意,自行组织我市企业参加指定的境内外贸易型展览会,每个展会达20个国际标准展位以上(含20个)的。

2.市商务部门组织或委托组团参展。由市商务部门自行组织或通过委托合同委托在我市依法登记的事业单位、商(协)会及企业组织我市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的。

(二)支持标准

1.自行组团参展:由组织单位按参展单位的实际数量申报。⑴参展展位费、特装布展费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予以资助,其中:特装布展费省内最高支持600元/平方米、省外最高支持1000元/平方米、境外最高支持2000元/平方米,每个参展单位同一展会最高资助额不超过10万元。⑵对组织单位按照每个国际标准展位1000元(境内展)和2000元(境外展)予以组展奖励。加博会、海丝博览会的组团参展单位参照此标准执行。

2.市商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组织或委托组团参展的,由市商务局提前报送市财政局备案并纳入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实际资助费用超过年度预算额度的,从现有额度内调剂解决,或通过协议方式由组织单位或参展单位自行承担。资助内容可包括展位费、特装布展费、人员差旅费、公共布展费、展品运输费、公共宣传费、组织费用等,其中人员差旅费仅限于经济舱机票、双标住宿,每个单位资助不超过2名工作人员。

(三)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1.自行组团参展

境内自行组团参展: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121.10.6.221/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组织单位登记证及参展单位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各参展单位含展位数量与价格的展览合同或确认书、特装布展合同等相关复印件;

(4)各类费用支出凭证,包括发票、银行汇款凭证等的复印件(需提交原件核对);

(5)含展位外观的两张彩色照片(不同角度)。

境外自行组团参展: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121.10.6.221/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组织单位登记证复印件;

(3)参加单位及人员名单;

(4)参团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或组织单位与展会方订购展位的协议,及相关费用明细证明资料;

(6)各参展企业相关展位特装布展费的合同;

(7)相关费用的银行汇款证明复印件、发票复印件(需提交原件核对);

(8)含参展人员的展位外观的彩色照片两张(不同角度,可见展位号及企业名称);

(9)能证明参展人员与企业关系的文件:如法定代表人证明、股东证明、企业为参加人员购买的社保证明,以及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2.市商务部门自行组织或委托组团参展

境内组团参展:

(1)参展企业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121.10.6.221/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市商务部门委托组团合同的复印件(市商务部门自行组织的不需要);

(3)组织单位登记证(市商务部门自行组织的不需要)及参展单位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4)含展位数量与价格的展览合同或确认书、特装布展合同等相关复印件;

(5)各类费用支出凭证,包括相关发票、银行汇款凭证等的复印件(需提交原件核对);

(6)证明参展人员与参展单位关系的文件:如法定代表人证明、股东证明、参展单位为参加人员购买的社保等证明资料,以及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7)含展位外观的两张彩色照片(不同角度)。

境外组团参展: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121.10.6.221/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市商务部门委托组团合同的复印件(市商务部门自行组织的不需要);

(3)组织单位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市商务部门自行组织的不需要),参团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相关费用明细证明资料;

(5)相关费用的银行汇款证明复印件、发票复印件(需提交原件核对);

(6)含参展人员的展位外观的彩色照片两张(不同角度,可见展位号及企业名称);

(7)能证明参展人员与参展单位关系的文件:如法定代表人证明、股东证明、参展单位为参加人员购买的社保等证明资料,以及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四)受理科室

境内项目:市商务局商务交流科,联系电话:22817510、23192971。

境外项目:市商务局贸易促进科(会展科),联系电话:22819743、22806513。

(五)注意事项

1.人员费用及出访时间严格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公布的标准执行。

2.非《境内外贸易型展会推荐目录》指定的境内、外行业知名展览会,由镇街、园区的商务部门或市相关行业协会推荐,且经市商务局备案同意,可纳入资助范围。

3.凡申请自行组团的组织单位,申报指南公布之后,需提前一个月向市商务局(境内展到商务交流科,境外展到贸易促进科)办理备案手续(纸质备案),未按规定提前一个月备案的,原则上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境内自行组团参展的组织单位需提供申请报告、备案表及组展函;境外自行组团参展的组织单位的提供以下备案资料:(1)申请报告;(2)境外组展机构邀请函;(3)参加企业名单;(4)参展安排(需包含每个商贸活动的详细介绍);(5)费用明细(需区分出机票、住宿及展位费金额)。

4.本项目由组织单位统一集中汇总申报,资助企业的资金直接拨付到组织单位账号。组织单位在收到财政划拨的资金后,必须及时兑付至有关项目参加单位,并要求项目参加单位开具收款收据(必须有收款单位盖章),组织单位同时在往来账中单独核算。组织单位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拨企业补助款,并将银行汇款单复印件于拨款公示后15个工作日送市商务局受理科室备案。

5.公共布展费用是指为突出整体形象,扩大宣传效果,组团单位进行公共布展所支出的费用,企业单独进行的特装及布展不计入本项费用内;公共宣传费是指项目组织单位在展览会现场、刊物及其他媒体上宣传我市社会、经济情况以及参展企业所发生的宣传费用。

6.外文资料需提供有效翻译件。

7.同一项目已享受市级部门其他财政资金同类资助的,不予重复资助。

四、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

(一)支持对象

在东莞依法注册成立,并经国家或省有关部门认定的外贸综合服务试点及培育企业。

(二)支持标准

1.企业主营业务增量奖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对比上年全年企业主营业务增量部分,按1‰比例给予奖励,每年最高支持不超过300万元。

2.出口退税质押贷款贴息。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比上年度主营业务增长超10%,且在银行机构办理出口退税质押贷款的,按上年度新增贷款产生利息50%的标准予以贴息,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申报资料(一式两份)

1.企业主营业务增量奖励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121.10.6.221/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书面申请报告;

(3)获得国家或省有关部门认定的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的证明资料;

(4)为我市中小微企业提供通关、退税、融资、收汇、信保、物流等业务的说明及证明材料;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7)关于企业主营业务增量有效证明文件。

2.出口退税质押贷款贴息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121.10.6.221/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书面申请报告;

(3)获得国家或省有关部门认定的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的证明资料;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6)企业与银行签署的质押贷款合同(复印件);

(7)银行发放贷款证明及企业支付利息的有关证明,由银行出具书面材料;

(8)关于企业比上年度主营业务增长超10%有效证明文件。

(四)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贸易促进科(会展科),联系电话:22819743、22806513。

五、支持贸易摩擦应对研究和公共服务项目

(一)资助对象

1.支持贸易摩擦应对研究项目。对我市参与各类国际贸易摩擦应对并开展研究、撰写应对研究报告的企业给予支持。

2.支持贸易摩擦公共服务项目。对经我局备案或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公平贸易专题培训、专题研究等公共服务项目的企、事业单位和中介组织、研究机构给予支持。

(二)资助标准

1.贸易摩擦应对研究项目。依申请按项目实际发生额进行支持,省市支持总额不超过项目实际发生额,每个项目最高支持35万元;

2.贸易摩擦公共服务项目。支持企、事业单位和中介组织、研究机构开展公平贸易专题培训、专题研究等公共服务项目,每个项目最高支持5万元(对已获得省相关支持的项目不予重复资助)。

(三)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每页加盖公章)

1.贸易摩擦应对研究项目

(1)登陆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121.10.6.221/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应诉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案件立案公告、抽样证明、实地核查证明、裁决公告等);

(4)贸易摩擦应对研究报告;

(5)律师聘用合同复印件;

(6)费用支付明细及相关凭证、发票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贸易摩擦公共服务项目

(1)登陆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121.10.6.221/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法定注册文件复印件;

(3)项目备案的相关证明材料;

(4)开展贸易摩擦公共服务项目的工作总结报告或研究报告;

(5)费用支付证明材料(需提供原件核对);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注意事项

申请资助对象必须于开展贸易摩擦公共服务项目工作前至少一个月办理备案手续,备案需经市商务局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展贸易摩擦公共服务项目工作。贸易摩擦公共服务项目备案材料(一式两份,每页加盖公章):

(1)贸易摩擦公共服务项目备案表(登陆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下载填写);

(2)法定注册文件复印件;

(3)开展贸易摩擦公共服务项目的实施方案;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五)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公平贸易科,联系电话:21668155。

第三章促进外商投资与对外投资

一、支持设立境外展销中心

(一)支持对象

在东莞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商会)、进出口代理商、商贸集团在境外设立的产品展销中心(实际展销1000平米以上),并符合以下条件:

1.经东莞市商务局核准(委托)设立,与市商务局签署合作协议;

2.已办理境外投资核准手续;

3.与超过50家东莞外贸企业签署合作协议,为我市企业提供投资意向、市场热点、贸易发展动态搜集,向境外客商展示东莞产品等服务,境外展销中心展示超过50家东莞企业的产品。

(二)支持标准

按场地租金费用的50%给予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三)申报资料(一式二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121.10.6.221/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书面申请报告,需包含以下内容:境内企业、境外展销中心(境外企业)的情况介绍,发展规划,投资计划等(加盖公章);

3.与商务局签署合作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

4.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

5.境外展销中心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如果是外文材料需交由东莞市翻译中心或公证处翻译成中文);

6.由境内企业或境外被投资公司(境外展销中心)支付租金费用的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如果是外文材料需交由东莞市翻译中心或公证处翻译成中文);

7.由场地出租方出具的商业发票(银行支付凭证)或收据复印件(外文材料需交由东莞市翻译中心或公证处翻译成中文);

8.展销中心服务东莞企业的名单,服务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

9.境外展销中心实地照片(所进驻的商品城大楼正门全貌照片2张,所租用场地展示厅门口照片2张和室内不同区域照片3-5张);

10.境内企业营业执照,境外展销中心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如果是外文材料需交由东莞市翻译中心或公证处翻译成中文);

11.境内企业由镇街或园区商务局(办)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资助(补贴)资金不予资助的具体范围〉的通知》(东财〔2016〕83号)内容出具的关于企业守法经营报告;

12.其他需要报送的资料。

(四)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投资促进和对外经济合作科,联系电话:21668396。

二、鼓励外商投资

(一)奖励对象

对2016年1月1日后新引进(营业执照签发时间为准)首期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且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8000万美元的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允许类或鼓励类的项目和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日期起计算两年内完成首期注册资本出资的项目,分别予以支持。

(二)奖励标准

1.按项目实际到位首期注册资本每100万美元奖励5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项目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2.每个项目要求在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日(两年)内完成出资后三个月内一次性申请该奖励,政策有效期内的项目最迟于2019年9月30日前来申请。

3.新引进项目同时符合多项奖励标准的,按最高标准给予奖励,但不重复奖励。

4.市内迁移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中本市企业出资部分都不纳入奖励范围。

(三)申报资料(一式二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121.10.6.221/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

3.批准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

4.项目验资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

5.项目申请批文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

6.历次验资报告汇总表(加盖公章);

7.历次批文汇总表(加盖公章);

8.由镇街或园区商务局(办)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资助(补贴)资金不予资助的具体范围〉的通知》(东财〔2016〕83号)内容出具的关于企业守法经营报告;

9.其他需要报送的资料。

(四)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投资促进和对外经济合作科,联系电话:21668396。

三、鼓励企业增资扩产

(一)支持对象

对我市2016年1月1日后增加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且项目增资前投资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的现有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允许类或鼓励类的现有项目以及按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日期起计算两年内完成出资的现有项目,给予支持。

(二)奖励标准

1.按项目实缴注册资本每增加100万美元奖励5万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每个项目最高支持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2.每个项目要求在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日期(两年)内完成出资后三个月内一次性申请该奖励,政策有效期内的项目最迟于2019年9月30日前来申请。

(三)申报资料(一式二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121.10.6.221/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

3.批准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

4.项目验资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

5.项目申请批文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

6.历次验资报告汇总表(加盖公章);

7.历次批文汇总表(加盖公章);

8.由镇街或园区商务局(办)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资助(补贴)资金不予资助的具体范围〉的通知》(东财〔2016〕83号)内容出具的关于企业守法经营报告;

9.其他需要报送的资料。

(四)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投资促进和对外经济合作科,联系电话:21668396。

第四章支持会展业发展

一、支持创新及品牌型贸易展览会

(一)支持对象

在我市举办、展览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或以上的展览会组织单位(包括企业、行业协会和社会团体等),其须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

(二)支持标准

1.对经市商务局备案,能有效推动产业发展、填补展会项目空白,且首次在我市专业展馆举办、展览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或以上的展览会,按展览会场馆租期每天3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支持,每个项目最高支持额为30万元。

2.对在我市举办并在市商务局备案、展览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专业展览会,其展览面积每增加1000平方米(与上一届相比),给予2万元支持,最高支持额为30万元。

3.对获得市政府认定的重点品牌展会,每个项目奖励100万元(市财政出资支持举办的展览会除外,但对于“政府办会、企业办展”等创新模式的重点品牌展会,视同市场化办展给予同等待遇),每年奖励项目不超过10个。

(三)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1.能有效推动产业发展、填补展会项目空白,且首次在我市专业展馆举办、展览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或以上的展览会: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121.10.6.221/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申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项目举办场地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发票复印件、银行汇款证明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4)现场图片(2-3张,彩印)。

2.在我市举办、展览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且比上一届展览面积增长1000平方米或以上的展览会: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121.10.6.221/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申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项目举办场地的租赁合同复印件(或房产权证、场地证明等)、发票复印件、银行汇款证明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4)项目上一届举办的场地租赁合同和发票复印件及银行汇款证明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5)现场图片(2-3张,彩印)。

3.市政府认定的重点品牌展会: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121.10.6.221/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申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市人民政府认定文件复印件;

(4)项目举办场地的租赁合同(或房产权证、场地证明等)、发票复印件以及银行汇款证明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5)现场图片(2-3张,彩印)。

(四)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贸易促进科(会展科),联系电话:22819743、22806513。

(五)注意事项

1.申报单位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121.10.6.221/zxzj)进行网上备案,纸质材料需在展览会举办前一个月经所属镇街、园区商务部门(会展办)或市会议展览业协会报市商务局备案,市属单位可直接报市商务局备案。未经备案同意,不具备申报资助资格。

2.展览会由多个单位组织的,需指定其中一个组织单位代表申报。

二、支持引进型贸易展览会

(一)支持对象

1.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展览面积在2万平方米或以上的国际级展览会组织单位(包括企业、行业协会和社会团体等)。

2.在我市专业展馆举办、展期在3天或以上、展览面积在2万平方米或以上的各类专业展览会的组织单位。

3.经市政府同意引进(申办)国际级、国家级和行业内知名展览会的组织单位(按市政府“一事一议”批复执行)。

(二)支持标准

1.对成功引进(申办)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国际级展览会,展览面积在2万平方米或以上的,给予50万元支持;展览面积在3万平方米或以上的,给予100万元支持。

2.对引进在我市专业展馆举办,且展期在3天或以上的各类专业展览会,展览面积在2万平方米或以上的,给予20万元支持;展览面积在5万平方米或以上的,给予50万元支持;展览面积在8万平方米或以上的,给予100万元支持。

(三)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121.10.6.221/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申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项目上一届在市外地区举办的证明材料,如场地租赁合同、场地发票复印件等(需提供原件核对);

4.获得UFI认证的文件或证明材料(国际级展览会需提交);

5.项目举办场地的租赁合同(或房产权证、场地证明等)、发票复印件以及银行汇款证明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6.现场图片(2-3张,彩印)。

(四)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贸易促进科(会展科),联系电话:22819743、22806513。

(五)注意事项

1.申报单位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121.10.6.221/zxzj)进行网上备案,纸质材料需在展览会举办前一个月经所属镇街、园区商务部门(会展办)或市会议展览业协会报市商务局备案,市属单位可直接报市商务局备案。未经备案同意,不具备申报资助资格。

2.展览会由多个单位组织的,需指定其中一个组织单位代表申报。

第五章稳增长调结构

一、支持“超级中国干线”业务发展

(一)支持对象

通过“超级中国干线”收发货的我市企业和“超级中国干线”业务的经营企业。

(二)支持标准

1.对通过“超级中国干线”进出口的货物,按收发货企业和“超级中国干线”经营者7:3的比例,给予共计400元/吨的资助,即收发货企业280元/吨,“超级中国干线”经营者120元/吨。

2.“超级中国干线”经营企业年度最高资助额为80万元,收发货企业年度最高资助额为30万元。

(三)相关说明

当次申报额如超出年度预算总金额,则以预算余额按比例进行资助。

(四)申报资料(一式两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121.10.6.221/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超级中国干线”经营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3.“超级中国干线”经营者银行账户资料;

4.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需备注“超级中国干线”及经营企业名称)复印件,未备注的需同时提供海关进/出境载货清单复印件。

以上资料由“超级中国干线”业务经营企业统一收集汇总,经市保税物流企业协会核对后,报送至市商务局。

(五)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通关物流科,联系电话:22817951。

二、鼓励企业设立自用保税仓和出口监管仓

(一)支持对象

设立自用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下称“两仓”),以及实施电子围网区域管理的生产型企业,对其设立“两仓”和电子围网区域管理投入的仓库计算机管理系统、视频监控设备、围网工程等三项费用给予资助。

(二)支持标准

在海关验收合格后,按照仓库计算机管理系统、视频监控设备、围网工程等三项费用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最高支持30万元。

(三)申报资料(一式两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121.10.6.221/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银行账户资料;

4.经海关批准的《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出口监管仓登记证书》复印件;

5.企业与具资质的项目施工方签订的建设合同;

6.企业支付施工方工程费用的银行支付凭证及发票复印件(需提交原件核对)。

(四)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局通关物流科,联系电话:22817951。

三、支持使用保税物流仓储设施

(一)支持对象

使用我市保税仓、出口监管仓(“两仓”)和保税物流中心的加工贸易企业及“两仓”企业。

(二)支持标准

1.对进出仓的货物按每票(企业向海关申报的每份报关单号为“一票”,下同)给予资助:

(1)直接进出境类:报关单以加工贸易企业为经营单位的,给予经营单位120元/票、仓库30元/票的资助;以保税物流企业为经营单位的,给予经营单位30元/票、仓库30元/票的资助。

(2)非直接进出境类:货物进仓存储的,给予经营单位30元/票、仓库30元/票的资助;“一日游”业务的,给予加工贸易企业30元/票的资助,仓库不予资助。

2.对受资助企业年度资助额实施封顶:

(1)保税仓(含保税物流中心内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含结转型仓库及配送型仓库)、保税物流进出口经营企业年度最高资助额均为50万元。

(2)我市保税加工企业/外贸企业使用保税仓(含保税物流中心内仓库)、出口监管仓每年累计最高资助金额均为20万元。

(三)相关说明

1.当次申报额如超出年度预算总金额,则以预算余额按比例进行资助。

2.对进出仓为非我市法人企业及单一服务对象的“两仓”业务,对仓库和用仓企业均不实施资助。

(四)申报资料(一式两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121.10.6.221/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保税物流进出口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海关批准的《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出口监管仓登记证书》及《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4.保税物流进出口经营企业银行账户资料;

5.“两仓”及中心内企业仓库开立银行结算账户证明材料复印件;

6.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并将报关单以扫描档(PDF格式)刻录成光盘。

以上资料由保税物流进出口经营企业统一收集汇总,经市保税物流企业协会核对后,报送至市商务局。

(五)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通关物流科,联系电话:22817951。

第六章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一、支持创建加工贸易企业示范企业

(一)支持对象

按照相关规定(新的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另行通知),新认定的“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

(二)支持标准

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由市商务局组织示范企业统一申请。

(三)申报资料(一式两份)

登录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121.10.6.221/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申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四)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加工贸易发展科,联系电话:22403717;22995395。

二、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开展转型升级项目辅导

(一)支持对象

外贸企业参加经认可机构提供的转型升级辅导服务可申请该项资金补助。本项目所称转型升级辅导服务,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基本评估。组织专家小组到企业现场初步了解企业的状况、产品类型、战略方向和对升级转型的要求等,为企业提出短期内实施的改善建议,使企业可以实施快速改善行动。

2.深入评估和专项辅导。组织专家小组对企业进行全面性评估,为企业提供关于升级转型过程的长期、中期、短期改善建议,并选取若干个建议改善点,落实相关改善行动的辅导。

2014年7月30日起,首次参与深入评估和专项辅导的外贸企业上一年度纳税总额须达50万元或以上(上一年度是指企业与认可机构签订合约的上一个自然年度,以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税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2014年7月30日起,参与深入评估和专项辅导第二次辅导的企业(历年累计最多为两次深入评估和专项辅导),第二次辅导的范围限于节能减排、自动化生产、拓展内销市场、技术研发以及知识产权五个方面,且需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较大地方贡献,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上年度纳税总额300万元或以上;(2)上年度纳税总额200万元或以上,且增长率达15%或以上。

2.具有高成长性,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增值税增长率达10%以上;(2)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率达2.4%或以上;(3)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达20%或以上。

市培育发展名牌企业,市上市(后备)企业,国家或省著名商标、名牌产品企业,自主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具有国家认定的科研机构等,优先纳入第二次培育范围。

(二)支持标准

1.对参与基本评估的企业,以每家企业5万元辅导费为标准,给予80%的资助。

2.对参与深入评估和专项辅导的企业,依申请按实际支付的费用50%的标准给予资助,最高30万元。

(三)申报资料(一式两份)

1.登录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121.10.6.221/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申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由市商务局出具的备案证明材料;

3.辅导机构与企业签订的协议;

4.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5.企业缴款发票、银行汇款证明的复印件(需提交原件核对);

6.企业上年度国税、地税缴纳证明复印件。

(四)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加工贸易发展科,联系电话:22403717;22995395。

三、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实施品牌战略项目

(一)支持对象

当年度注册和收购境外品牌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

(二)支持标准

1.对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国内注册并使用商标进行经营的,每注册并应用1个,给予2000元的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支持2万元。

2.对企业收购境外品牌发展经营获得省相关资助的,按1:0.5的标准给予配套奖励。每家企业每年获得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其对市财政贡献的30%(封顶50万元)。

(三)申报资料(一式两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121.10.6.221/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申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商标注册证书的复印件(需提交原件核对);

4.境外收购项目需提供广东省商务厅资助企业的相关文件;

5.商标使用的证明材料(如标注有注册商标的产品或包装盒照片、销售合同等)。

(四)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加工贸易发展科,联系电话:22403717;22995395。

四、支持出口质量安全标杆企业

(一)支持对象

首次获得“中国出口质量安全示范企业”或“出口免验企业”称号的企业。

(二)支持标准

每家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支持。

(三)申报资料(一式两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121.10.6.221/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申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中国出口质量安全示范企业”或“出口免验企业”称号证书复印件(需提交原件核对)。

(四)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加工贸易发展科,联系电话:22403717;22995395。

五、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取得质量认证

(一)支持对象

加工贸易企业当年首次获得授权证书的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除外)。

(二)支持标准

取得ISO9000系列、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OHSAS18000系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SA8000社会责任标准等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以及产品新取得欧盟CE等国际市场准入认证的,每项支持2000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支持3万元。

(三)申报资料(一式两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121.10.6.221/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申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4.认证证书复印件(需提交原件核对);

5.提供当年加工贸易合同和进出口报关单复印件。

(四)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加工贸易发展科,联系电话:22403717、22995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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