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办法,每年认定上一年度东莞市重点品牌展会一次,每年认定不超过10个。对由市级或以上人民政府主办、市财政有出资支持举办的展会可认定为重点品牌展会,但不纳入以上指标。
认定条件涉及属地要求、行业范围、展会规模、展会效益及展会信用五方面即展会主(承)办单位或执行单位必须承诺申报的展会下一届仍在东莞市举办。行业范围符合国家、省产业发展导向,与支柱产业、优势产业、特色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紧密相关,对推动产业发展、促进市场消费、填补市场空白具有积极作用。
同时,展览场地规模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参展商在150家以上(含150家);邀请到会采购商1000人以上(含1000人)或组织到会观众1万人次以上(含1万人次)。对经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重点品牌展会,根据《东莞市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全面提升外经贸水平的实施方案》和有关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资金支持,并在东莞市有关宣传推介中予以重点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