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参加国外展的企业越来越多,国家与各地政府也将对国外参展的企业给予相应的补贴,深圳及山东等地的补贴政策已经公布,那么广东东莞的国外参展补贴政策有哪些规定呢?该如何申报呢?
申报须知:
一、申请本指南所列资助的单位须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及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本指南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二、申报单位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121.10.6.221/zxzj)进行网上申报以后,即可在“项目信息”中打印申请表格,连同本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相关纸质资料,提交至市商务局专项资金集中受理窗口或对应业务科室。申报时间以提交完整纸质资料时间为准,只进行网上申报而未提交纸质资料的,视为未申报。
三、纸质材料复印件的内容必须清晰明确,按顺序装订成册,每页加盖公章,如文件内容为外文,必须后附中文翻译件。递交材料时,银行汇款凭证和发票、收据(限于境外)需提供原件到市商务局专项资金集中受理窗口查验,其他原件备查。
四、资助项目不能重复申报,如同一项目获得国家、省级财政资助总额已达到申报单位实际支出数,市财政不再给予资助。对于配套资助的,市财政资助加上配套国家、省财政资助经费的总额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50%。
五、每个纳入资助范围的项目,单笔费用支出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须通过申报单位银行账户付款。以货款抵扣、折让等方式支付费用的,不予纳入资助的范围。
六、申报单位申报专项资金须由申报单位工作人员报送申报资料,须出示身份证、工作证,不接受中介公司申办。
七、本指南所规定的“外贸企业”是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八、以外币支付的费用,应按费用支付凭证发生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并列出折算公式。费用支出笔数较多的项目,申报单位应编制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汇总表。
九、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被取消申请资格的;
(三)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资助(补贴)资金不予资助的具体范围>的通知》(东财〔2016〕83号)和《关于东莞市财政资助(补贴)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补充通知》(东财〔2017〕98号)规定不应予以资助的其它情形:
1.自申报年度前三年的1月1日起至公示期结束止,在经营活动中如因违反有关财经、税务、工商、环保、节能、劳动、社保、安全生产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相关部门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有关人员在服务于资金申报单位期间被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岗位证书、单次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的;累计受到3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因走私罪而被海关部门认定失信的。
2.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贪污、截留、挪用财政资金,被相关部门处罚,尚在取消专项资金申报资格期内的。
3.重点用能单位上年度节能考核不通过的。
4.属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年度经市统计局统计的研发投入为零的。
5.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东府办〔2013〕2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和产业项目(课题)经费监管的暂行规定》(东监发〔2015〕1号)等文件规定的其他不予资助的范围。
十、申报单位申报专项资金须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由申报单位出具书面责任保证书),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资助项目、追缴项目资助资金和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一、本指南适用于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发生的项目,每年可根据需要进行修订。当年实施完成的项目原则上最迟于下一年的第一季度内(3月31日前)提出申请,2016年项目的受理期限适当延迟至2017年9月30日,逾期不再受理。收到申报单位完整的申报资料后,市商务局原则上于6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原则上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进行资金下达,由市商务局按程序拨付到各申报单位并进行信息公开。拨款公示请登录市商务局网站通知公告栏或市财政局网站(业务专栏-外经金融科专栏)查询。如申报单位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应在审核结果公布后一个月内向市商务局提出复核申请。经复核属资助范围的,纳入下一期项目资助计划内;逾期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十二、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单位)要严格落实专账管理制度,收到资助或奖励资金后,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对资助或奖励资金的支出建立辅助明细台账,确保接受财务检查时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
十三、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财政配套资助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府办会函〔2014〕164号)的规定,企业在申请市财政配套资助时,符合申请条件但未按规定缴交路桥年票费的,对其保留享受相关政策的资格并告知情况,待其缴清年票欠费后再进行奖励、资助。
十四、专项资金咨询热线:12345。
十五、本申报指南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章促进企业开拓境内外市场
二、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外贸易展览会
(一)支持对象
东莞企业(单位)参加《境内外贸易型展会推荐目录》(详见附件)和经市商务局同意备案的展览会,对其参展的展位费和特装布展费给予资助。
本项目只支持参展单位租用展位(含场地、基本展台、桌椅、照明)费用和特装布展费。
(二)支持标准
按展位费、特装布展费的实际发生费用50%予以支持,其中:特装布展费境外最高支持2000元/平方米,每个参展单位每次展会最高支持额不超过10万元。
(三)申报资料(一式两份)
2.境外展会项目(重点)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121.10.6.221/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含展位数量价格的展览合同或确认书的复印件;
(4)如通过第三方机构参展,需提供第三方获展会主办方授权、代理或委托组展的证明的复印件;
(5)相关展位特装布展费合同的复印件;
(6)展位费、特装布展费的银行汇款证明及发票的复印件(需提交原件核对);
(7)能证明参展人员与参展单位关系的有效文件:如法定代表人证明、股东证明、董事名册、企业为参加人员购买的社保等证明资料;以及参展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8)含参展人员的展位外观的彩色照片两张(不同角度,可见展位号及企业名称)。
注:外文资料需提供有效翻译件。
(四)受理科室
境外项目:市商务局贸易促进科(会展科),联系电话:22819743、22806513。
三、支持企业组团参加境内外贸易展览会
(一)支持对象
1.自行组团参展。对在我市依法登记的事业单位、商(协)会、组展经营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有组织发动企业能力的单位和企业,经市商务局备案同意,自行组织我市企业参加指定的境内外贸易型展览会,每个展会达20个国际标准展位以上(含20个)的。
2.市商务部门组织或委托组团参展。由市商务部门自行组织或通过委托合同委托在我市依法登记的事业单位、商(协)会及企业组织我市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的。
(二)支持标准
1.自行组团参展:由组织单位按参展单位的实际数量申报。⑴参展展位费、特装布展费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予以资助,其中:特装布展费境外最高支持2000元/平方米,每个参展单位同一展会最高资助额不超过10万元。⑵对组织单位按照每个国际标准展位2000元(境外展)予以组展奖励。
2. 市商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组织或委托组团参展的,由市商务局提前报送市财政局备案并纳入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实际资助费用超过年度预算额度的,从现有额度内调剂解决,或通过协议方式由组织单位或参展单位自行承担。资助内容可包括展位费、特装布展费、人员差旅费、公共布展费、展品运输费、公共宣传费、组织费用等,其中人员差旅费仅限于经济舱机票、双标住宿,每个单位资助不超过2名工作人员。
(三)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1.境外自行组团参展: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121.10.6.221/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组织单位登记证复印件;
(3)参加单位及人员名单;
(4)参团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或组织单位与展会方订购展位的协议,及相关费用明细证明资料;
(6)各参展企业相关展位特装布展费的合同;
(7)相关费用的银行汇款证明复印件、发票复印件(需提交原件核对);
(8)含参展人员的展位外观的彩色照片两张(不同角度,可见展位号及企业名称);
(9)能证明参展人员与企业关系的文件:如法定代表人证明、股东证明、企业为参加人员购买的社保证明,以及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2. 市商务部门自行组织或委托组团参展
境外组团参展: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121.10.6.221/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市商务部门委托组团合同的复印件(市商务部门自行组织的不需要);
(3)组织单位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市商务部门自行组织的不需要),参团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相关费用明细证明资料;
(5)相关费用的银行汇款证明复印件、发票复印件(需提交原件核对);
(6)含参展人员的展位外观的彩色照片两张(不同角度,可见展位号及企业名称);
(7)能证明参展人员与参展单位关系的文件:如法定代表人证明、股东证明、参展单位为参加人员购买的社保等证明资料,以及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四)受理科室
境外项目:市商务局贸易促进科(会展科),联系电话:22819743、22806513。
(五)注意事项
1.人员费用及出访时间严格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公布的标准执行。
2.非《境内外贸易型展会推荐目录》指定的境内、外行业知名展览会,由镇街、园区的商务部门或市相关行业协会推荐,且经市商务局备案同意,可纳入资助范围。
3.凡申请自行组团的组织单位,申报指南公布之后,需提前一个月向市商务局境外自行组团参展的组织单位的提供以下备案资料:(1)申请报告;(2)境外组展机构邀请函;(3)参加企业名单;(4)参展安排 (需包含每个商贸活动的详细介绍);(5)费用明细(需区分出机票、住宿及展位费金额)。
4.本项目由组织单位统一集中汇总申报,资助企业的资金直接拨付到组织单位账号。组织单位在收到财政划拨的资金后,必须及时兑付至有关项目参加单位,并要求项目参加单位开具收款收据(必须有收款单位盖章),组织单位同时在往来账中单独核算。组织单位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拨企业补助款,并将银行汇款单复印件于拨款公示后15个工作日送市商务局受理科室备案。
5.公共布展费用是指为突出整体形象,扩大宣传效果,组团单位进行公共布展所支出的费用,企业单独进行的特装及布展不计入本项费用内;公共宣传费是指项目组织单位在展览会现场、刊物及其他媒体上宣传我市社会、经济情况以及参展企业所发生的宣传费用。
6.外文资料需提供有效翻译件。
7.同一项目已享受市级部门其他财政资金同类资助的,不予重复资助。
以上就是东莞市企业国外参展补贴标准,企业国外参展每个地方的补贴申请政策都不一样,企业需根据所在地区的标准进行申报,如有疑问可咨询当地有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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